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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25-12-02 09:06    文字:【】【】【
摘要:为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着力解决制售假劣肉制品和农村假冒伪劣食品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净化首都食品市场环境,2025年,北京市门头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区范围内

  为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着力解决制售假劣肉制品和农村假冒伪劣食品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净化首都食品市场环境,2025年,北京市门头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制售假劣肉制品和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行动。现公布一批制售假劣肉制品和农村假冒伪劣食品典型案例。

  北京市门头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市民现场举报,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存有疑似假酒,当事人无法提供涉事白酒的进销台账。经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鉴定,当事人销售的青花汾酒、五粮液、剑南春酒、国窖1573等八款白酒共计347瓶,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检查人员立即对上述商品予以扣押。按照当事人销售上述产品的价签及票据计算,涉案产品违法经营额总计245016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因涉案金额较大,属重大违法行为,门头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版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将上述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进一步侦办。

  2025年5月,北京市门头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开展现场检查。经牛栏山酒厂工作人员鉴定,当事人销售的百年牛栏山陈酿白酒(酒精度:36%vol;净含量:400ml;批号:20240322)、百年牛栏山陈酿白酒(酒精度:52%vol;净含量:400ml;批号:20230106)共计7瓶,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检查人员立即对上述商品予以扣押。按照当事人销售上述产品的价签及票据计算,涉案产品货值金额总计856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鉴于当事人能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证明该商品系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非主观故意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取证,涉案金额较小,社会危害后果轻微,北京市门头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合规提示:酒类经营者要从合法渠道购进,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确保酒类产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标签标识符合规定,建立索证索票及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建立进销货台账。禁止销售来历不明的酒类商品及含有“特供”“专供”“内供”党政机关和军队等类似标识内容的酒类商品。

  2025年7月,北京市门头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经检验,该店销售的牛肉,水分项目不符合GB18394-2020《畜禽肉水分限量》要求。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7月购进牛肉9.15kg,截至抽检当日,已全部销售完毕。本案涉事产品货值金额共计640.50元,违法所得共计640.5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2018公布)第十三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法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2018公布)第二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北京市门头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2025年5月,北京市门头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经检验,该店销售的牛肉,水分项目不符合GB18394-2020《畜禽肉水分限量》要求。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5月购进牛肉24.80kg,截至抽检当日,已全部销售完毕。本案涉事产品货值金额共计1686.40元,违法所得共计1686.4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2018公布)第十三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法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2018公布)第二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北京市门头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合规提示:食品经营者须从合规渠道采购食品,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在收到市场监管部门关于其所经营食品不合格的检验报告后,应立即停止经营相关批次产品,并按照要求采取下架、封存、召回等风险控制措施。同时应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追溯不合格产品来源。禁止隐匿、转移、销售被抽检判定为不合格的食品,确保问题食品不再流入市场。

  肉类产品经营者应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确保采购的肉类及其制品来源清晰、检疫检验合格证明齐全。产品标签标识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严禁虚假标注肉类品种、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禁止将其他肉类冒充为牛、羊等特定种类肉类进行销售,禁止标注虚假的“有机”、“绿色”、“无公害”等认证标志。必须建立完整的进销货台账,保证肉类产品从采购到销售的全过程信息可追溯,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北京市门头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饮公司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食品案

  2025年4月,北京市门头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公司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当事人使用的水煮山野菜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4月购进水煮山野菜10袋,截至案发,除用于抽检6袋外,其余4袋均已加工食用。本案涉事产品货值金额共计60元,违法所得共计36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构成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北京市门头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636元的行政处罚。

  合规提示:食品经营者须从合规渠道采购食品,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在收到市场监管部门关于其所经营食品不合格的检验报告后,应立即停止经营相关批次产品,并按照要求采取下架、封存、召回等风险控制措施。同时应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追溯不合格产品来源。禁止隐匿、转移、销售被抽检判定为不合格的食品,确保问题食品不再流入市场。

  2025年5月,北京市门头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为便于消费者选择食材,在店内自选餐台上使用标签标注的方式描述、介绍商品的特性等基本信息,但标签标注为“培根(猪肉)”的食材,其实际名称为“雪花烟腩片(培根风味)”,配料表中未发现含有猪肉成分,当事人宣传与商品配料表中的成分不一致的行为,属于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自2025年3月底违法行为开始至2025年5月22日违法行为终止期间,涉及违法的商品共计销售45斤,本案涉事产品货值金额共计330.72元,违法所得为1030.9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2024修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北京市门头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061.9元的行政处罚。

  合规提示:食品经营者应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从合法渠道购进商品,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标签标识必须真实、准确、清晰地反映食品的真实属性,其标注的名称、成分、功能等信息应与实际情况完全一致。禁止通过使用误导性、仿冒性或带有虚假暗示的名称,使消费者对食品的真实品质、制作工艺、风味来源等产生误解。例如,不得将普通工艺食品标注为“传统手工制作”,不得将风味饮料标注为“果汁”,不得使用与知名产品相近的名称以混淆视听。严禁任何形式的虚假或夸大宣传,确保营销内容与产品实际相符,切实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与选择权。

脚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