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寓意“物阜民丰,焕然一新 ”,1940年置市。位于辽宁西北部,地处东北和环渤海地区的中心地带、辽西蒙东地区的地理中心,东接沈阳市,南邻锦州市,西连朝阳市,北靠内蒙古自治区。总面积10355平方公里,常住人口156.6万人,下辖两县五区、1个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7个省级经济开发区。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关于调整阜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意见的公告
阜新市司法局关于公开征求《阜新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阜新市司法局关于公开征求《阜新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关于调整阜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意见的公告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就《阜新市河流断面水质激励补偿办法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阜新市应急管理局就《阜新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阜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文字大小:阜政办发〔2012〕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阜新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卫生局副局长祝荣才兼任。
负责组织、领导、协调、部署全市食品安全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食品安全的方针、政策,研究确定全市食品安全工作和食品经济发展目标、重大方针、政策,研究确定全市食品安全工作和食品经济发展目标、重大方针、政策;协调实施全市食品放心工程;根据国家和省要求,组织对重点品种进行检测与评价;定期分析全市食品安全形势;组织制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协调食品联合“打假”工作;督导委员会成员单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制。
(一)市卫生局:承担食品安全事故查处的综合协调、组织协调工作;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标准;负责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工作,规范管理食品安全检验机构,依法及时上报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履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完成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有关食品安全监管任务;负责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政策和新闻发布会及食品安全方面的重大会议、重大事件、专项执法检查进行宣传,宣传我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及取得的实效,揭露曝光食品安全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主持新闻发布会,组织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履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三)市经信委:负责盐业行业管理,履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完成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有关食品安全工作。
(四)市教育局:配合有关部门督查学校、幼儿园食堂建设及学生集体用餐单位的卫生管理工作,对学生进行食品安全教育。
(五)市民委:负责全市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行业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对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完成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六)市公安局:负责依法协助、配合、保护有关部门履行职责,严厉打击暴力抗法及阻碍执法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从严从重打击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及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活动。
(七)市监察局:负责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及的相关部门及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责任情况的监督,对执法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八)市财政局:负责将食品安全监管、监测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落实重大食品安全案件查处和应急救援所需经费,并对各项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十)市农委:负责种植业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组织实施初级农产品及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的质量监督、认证,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监管工作;负责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完成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有关食品安全监管任务。
(十一)市服务业委:负责生猪屠宰行业管理及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积极推进牛、羊等定点屠宰工作,负责酒类流通的行业指导和管理。
(十二)市科技局:负责食品安全技术推广、应用与攻关,完成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有关食品安全工作。
(十三)市工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履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完成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有关食品安全监管任务。
(十四)市质监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卫生的监督管理,履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完成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有关食品安全监管任务。
(十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对保健食品的监管;完成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有关食品安全监管任务。
(十六)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对有关部门起草的地方食品安全管理法规、规章的审查、审批,对食品安全案件的行政复议、刑事诉讼工作和有关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十七)市畜牧兽医局:负责养殖业初级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履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完成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有关食品安全监管任务。
(十八)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对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履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完成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有关食品安全监管任务。
(十九)市环保局:负责对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的保护;负责对食品生产企业及相关单位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负责辐照装置单位辐射安全许可和监督管理,辐照人员资格和培训管理。
(二十)市发展改革委:将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监管能力建设和风险监测体系建设纳入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十一)市住建委:依法对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进行监督管理;加强建筑工地食堂的管理;做好职责范围内的饮水安全工作。
(二十二)市综合执法局:清理有流动生产经营和占道生产经营行为的食品摊贩。
(二十三)市水利局:负责初级水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组织对渔业环境质量监测、评价和管理;拟定渔业技术、质量标准,实施渔业产品生产过程的标准化管理;组织实施渔业产品、无公害水产品、绿色水产品、有机水产品初级生产环节的质量监督、认证。对认证的无公害水产品、绿色水产品和有机水产品的产地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对水生动植物的防疫和检疫工作。
(二十四)市林业局:负责林果产品进入市场前生产环节的管理和监督,指导生产基地健全林果产品质量安全自检机制;对野生动植物的经营和利用进行监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