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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公害农产品监督检查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26-05-26 14:42    文字:【】【】【
摘要:1.【部门规章】《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2002年4月29日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号公布 根据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农业部现行规章清

  1.【部门规章】《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2002年4月29日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号公布 根据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农业部现行规章清理结果》修正) 第五条 全国无公害农产品的管理及质量监督工作,由农业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三定”方案赋予的职责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分工负责,共同做好工作。 第三十八条 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并加贴标志的产品,经检查、检测、鉴定,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各地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由认证机构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

  1.组织受理责任:制定监察工作年度计划,并组织现场检查。对依法受理的案件,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依法处理;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受理案件的主管部门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2.审查责任:对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核定。 3.检查责任:从事现场执法工作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4.处理责任: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责令违法行为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约谈单位负责人,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第七章 第三十九条 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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